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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位置>首頁>應考服務>申請說明

壹、適用對象113年1月5日更新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三、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四、因懷孕需申請應考服務者。

貳、申請方式(請詳閱所屬考區之簡章內容)

一、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考生若於考試期間需要相關應考服務,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繳交相關申請表件及證明文件。

二、懷孕考生若於考試期間需要相關應考服務,如提早5分鐘入場、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以及其他因應身心狀況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繳交相關申請表件及證明文件。

三、前列適用對象屬聽覺障礙者,無論聽障等級,若需申請免參加英語(聽力)考試,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繳交相關申請表件及證明文件。

四、前述相關證明文件包含「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查輔助證明文件」兩類。為適切審查,「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查輔助證明文件」須各擇一繳驗,請務必齊備。

(一)「身分證明文件」(擇一繳驗)
鑑輔會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函影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正本或孕婦健康手冊。

(二)「審查輔助證明文件」(擇一繳驗)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會議紀錄正本或影本、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正本或影本、在校輔導紀錄正本或影本、心理衡鑑報告正本或影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正本、孕婦健康手冊或其他可協助審查之文件。

(三)「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正本」及「孕婦健康手冊」可同時做為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查輔助證明文件(為適切審查考生所申請之應考服務需求,建議考生在情況許可下提供其他審查輔助證明文件)。前述「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常用查詢」項下之「醫院資訊公開專區」查詢(網址:https://mohw.gov.tw)。

參、審查及通知

一、所屬考區試務會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依據考生所繳交之相關證明文件審查應考服務需求。

二、審查結束後,由所屬考區試務會通知考生審查結果。

※備註:有關應考服務審查結果申訴及回復相關事宜,請另行參閱所屬考區之簡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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