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13年1月5日
一、為維護國中教育會考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指稱之「五科」為國文、英語(閱讀及聽力)、數學、社會、自然,其中英語(閱讀)及英語(聽力)為一科兩階段,違規將採分別計列方式處理。

 一般規則 

三、考生有下列嚴重舞弊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四、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一)集體舞弊行為者。
(二)電子舞弊情事者。
(三)交換座位應試者。
(四)交換答案卡(卷)、試題本作答者。
(五)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入場及考試期間規則 

五、考試說明時段內,考生提前離場,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仍不從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六、考試說明時段內,考生提前翻開試題本,或提前書寫、畫記、作答:
(一)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停止者,五科記該科違規2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
(二)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仍不從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七、考生於各科考試截止入場時間後,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仍強行入場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八、考試期間,考生隨身放置非應試用品,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試委員發現者,五科記該科違規2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非應試用品舉例如下:
(一)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二)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九、考試期間,考生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之非應試用品發出聲響者,五科記該科違規1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非應試用品舉例如下: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十、考試期間,考生電子錶發出聲響者,無論隨身放置或置於試場前後方,五科記該科違規1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
十一、應試數學科時,考生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經監試委員發現者,數學科記違規1點。
十二、考生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十三、考試期間,考生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五科記該科違規2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

 作答及離場規則 

十四、考生故意損壞試題本,或於答案卡(卷)上挖補、汙損、折疊、作標記、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十五、考生抄錄試題或答案並攜出試場,經查證屬實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十六、考生於各科考試提早離場時間前不得離場,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仍強行離場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十七、考生於考試結束鐘聲響起後仍逾時作答:
(一)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停止者,五科記該科違規2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
(二)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仍不從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十八、答案卡(卷)一經繳交或收取後,考生強行修改答案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十九、考生將試題本或答案卡 (卷)攜出試場,經查證屬實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其他 

二十、本要點依情節輕重彙編為「違規處理方式一覽表」,考生若有違規行為時將依「違規處理方式一覽表」由監試委員紀錄,並提請考區試務會議決。
二十一、閱卷讀卡掃描期間,若發現考生有違規事項,仍依「違規處理方式一覽表」處理。
二十二、若發生本要點未敘及之違規情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情節輕微者,五科記該科違規1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
(二)屬影響考試公平或考生權益等重大情事,提請考區試務會議決。
二十三、寫作測驗扣分以扣減至該科一級分為限,但原得零級分之考生仍為零級分。
二十四、違反本要點且涉及重大舞弊情事或違反法令者,將另行通知相關機關究辦。
類別 違規事項 處理方式
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 寫作測驗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














一、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二、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三、交換座位應試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四、交換答案卡(卷)、試題本作答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五、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六、於考試說明時段內提前離場,或提前翻開試題本,或提前書寫、畫記、作答,或於考試結束鐘聲響起後仍逾時作答,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仍不從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七、於各科考試截止入場時間後,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仍強行入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八、於各科考試提早離場時間前,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仍強行出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九、於英語(聽力)試題正式開始播放後強行入場或於英語(聽力)考試結束前提早離場者。 該生英語(聽力)不予計列等級。 不適用。
十、故意損壞試題本,或於答案卡(卷)上挖補、汙損、折疊、作標記、顯示自己身分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一、抄錄試題或答案並攜出試場,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二、答案卡(卷)一經繳交或收取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三、將試題本或答案卡(卷)攜出試場,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四、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一、於考試說明時段內,提前翻開試題本,或提前書寫、畫記、作答,或於考試結束鐘聲響起後仍逾時作答,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停止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2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二、考試期間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2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三、於考試期間,隨身放置非應試用品(含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試委員發現者。非應試用品舉例如下:
(一)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二)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記該生該科違規2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四、於考試期間,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之非應試用品(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發出聲響者。非應試用品舉例如下: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記該生該科違規1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五、於考試期間,電子錶發出聲響者,無論隨身放置或置於試場前後方。 記該生該科違規1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六、應試數學科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經監試委員發現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1點。 不適用。
七、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1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