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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畢業或修畢國民中學三年課程者。
二、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同等學力者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
(二)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四)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六)持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肄業之證明文件,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國民中學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七)持國外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肄業之證明文件,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國民中學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八)其他具備同等學力資格者。
四、持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歷報名之檢附資料說明
(一)持國外學歷報名之學生應檢附以下資料:
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外國人或僑民則免附)。
(二)持大陸地區學歷報名之學生應檢附以下資料: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1)申請地點: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應備資料
① 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含畢業證書、歷年成績單)。
② 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③ 臺灣地區人民另檢具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